《三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市政府于2023年2月7日公布了《三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9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必要性
2019年,我市在市區啟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按照“先試點,后推廣”的原則,經過前期探索,初步形成了可復制可推廣的三元區前端生活垃圾分類“三化四定一平臺”管理模式。同時,我市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的要求,大力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加快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建設。隨著生活垃圾分類各項工作的深入開展,2022年,全市有序推廣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為進一步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有效覆蓋,需要結合我市實際,從地方立法層面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進一步明確和規范。
二、立法依據
制定《辦法》的主要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生活垃圾分類標志》《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標準》《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等國家及行業標準,同時吸收提煉了近年來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和實踐經驗,并參閱借鑒了其他設區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方面的立法資料和經驗。
三、制定過程
2022年2月,《辦法》被列為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規章制定項目。而后,市城管局成立起草工作領導小組,全面收集相關資料,深入居委會、居民小區、企業等實地調研,經內部討論修改、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并經局務會研究通過,形成《辦法(草案送審稿)》,于2022年9月中旬報送市政府。市司法局提前介入指導和參與了《辦法》起草工作,并根據立法工作職責對《辦法(草案送審稿)》進行充分、深入的審查研究和修改完善,期間將草案稿發送各縣(市、區)政府、市直有關單位廣泛征求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辦法(草案)》,呈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定,提請2023年1月30日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李春市長簽署市政府第9號令予以公布。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五條,主要針對我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等活動,對其中的重點環節進行重點規范。具體內容包括:第一條至第七條(總則部分),主要規定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及定義、基本原則、政府職責、部門職責、宣傳發動、激勵促進等;第八條至第十七條(行為規范部分),主要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轉運處理設施建設、分類收集設施建設、分類收集容器設置、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分類投放要求、分類投放管理責任、運輸網絡建設、收集運輸單位責任、處理單位責任等;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監督管理部分),主要規定文明建設考評、監督管理、投訴舉報、信息化建設等;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部分),在上位法規定前提下,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作出相應的罰則規定;第二十五條(附則部分),規定《辦法》的施行時間。
五、重點條款說明
?。ㄒ唬┱{整適用范圍
為改善我市城鄉人居環境,加強美麗鄉村建設,統籌推進城市和農村區域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辦法》第二條將適用區域范圍規定為“本市行政區域”。
?。ǘ┎块T管理職責
《辦法》第五條明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體和職責分工。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分別為城市和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和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轉運、處理等設施建設的用地保障工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完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指導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監測,以及有害垃圾集中貯存、運輸和處置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各負其責,形成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工作合力。
?。ㄈ┟鞔_分類標準
《辦法》第八條明確我市按照國家標準《生活垃圾分類標志》(GB/T19095-2019)將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查詢。
?。ㄋ模┓诸愒O施建設
根據問題導向,《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分別對生活垃圾轉運、處理設施,分類收集設施建設作出具體規定,針對生活垃圾轉運、處理設施和生活垃圾收集點等選址作出具體要求。同時,《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要求,對我市分類收集容器顏色標識設置進行統一,方便公眾識別并分類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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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第十二條至十四條分別對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分類投放要求、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作出具體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進一步明確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和處理單位責任,建立生活垃圾產生者、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收集運輸單位和處理單位等各盡其責的責任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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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第六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志愿服務,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同時《辦法》明確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設考評內容,納入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校園和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評選標準,納入市民文明積分管理,進一步健全考評機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與我市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融合。
(聯系人:黃璐,聯系電話:0598-8283981。)
- 圖片解讀
- 文字解讀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市政府于2023年2月7日公布了《三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9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必要性
2019年,我市在市區啟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按照“先試點,后推廣”的原則,經過前期探索,初步形成了可復制可推廣的三元區前端生活垃圾分類“三化四定一平臺”管理模式。同時,我市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的要求,大力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加快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建設。隨著生活垃圾分類各項工作的深入開展,2022年,全市有序推廣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為進一步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有效覆蓋,需要結合我市實際,從地方立法層面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進一步明確和規范。
二、立法依據
制定《辦法》的主要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生活垃圾分類標志》《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標準》《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等國家及行業標準,同時吸收提煉了近年來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和實踐經驗,并參閱借鑒了其他設區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方面的立法資料和經驗。
三、制定過程
2022年2月,《辦法》被列為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規章制定項目。而后,市城管局成立起草工作領導小組,全面收集相關資料,深入居委會、居民小區、企業等實地調研,經內部討論修改、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并經局務會研究通過,形成《辦法(草案送審稿)》,于2022年9月中旬報送市政府。市司法局提前介入指導和參與了《辦法》起草工作,并根據立法工作職責對《辦法(草案送審稿)》進行充分、深入的審查研究和修改完善,期間將草案稿發送各縣(市、區)政府、市直有關單位廣泛征求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辦法(草案)》,呈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定,提請2023年1月30日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李春市長簽署市政府第9號令予以公布。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五條,主要針對我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等活動,對其中的重點環節進行重點規范。具體內容包括:第一條至第七條(總則部分),主要規定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及定義、基本原則、政府職責、部門職責、宣傳發動、激勵促進等;第八條至第十七條(行為規范部分),主要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轉運處理設施建設、分類收集設施建設、分類收集容器設置、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分類投放要求、分類投放管理責任、運輸網絡建設、收集運輸單位責任、處理單位責任等;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監督管理部分),主要規定文明建設考評、監督管理、投訴舉報、信息化建設等;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部分),在上位法規定前提下,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作出相應的罰則規定;第二十五條(附則部分),規定《辦法》的施行時間。
五、重點條款說明
?。ㄒ唬┱{整適用范圍
為改善我市城鄉人居環境,加強美麗鄉村建設,統籌推進城市和農村區域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辦法》第二條將適用區域范圍規定為“本市行政區域”。
?。ǘ┎块T管理職責
《辦法》第五條明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體和職責分工。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分別為城市和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和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轉運、處理等設施建設的用地保障工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完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指導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監測,以及有害垃圾集中貯存、運輸和處置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各負其責,形成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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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第八條明確我市按照國家標準《生活垃圾分類標志》(GB/T19095-2019)將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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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問題導向,《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分別對生活垃圾轉運、處理設施,分類收集設施建設作出具體規定,針對生活垃圾轉運、處理設施和生活垃圾收集點等選址作出具體要求。同時,《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要求,對我市分類收集容器顏色標識設置進行統一,方便公眾識別并分類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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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第十二條至十四條分別對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分類投放要求、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作出具體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進一步明確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和處理單位責任,建立生活垃圾產生者、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收集運輸單位和處理單位等各盡其責的責任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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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第六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志愿服務,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同時《辦法》明確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設考評內容,納入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校園和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評選標準,納入市民文明積分管理,進一步健全考評機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與我市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融合。
(聯系人:黃璐,聯系電話:0598-8283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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